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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080338-3/202012-00006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主题分类: 通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2020年
成文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0-12-28
发文字号: 皖应急〔2020〕223号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标  题: 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等六项制度的通知-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皖应急〔2020〕223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中央在皖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考试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考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试行)》《安徽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试行)》六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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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试考核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考试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和证书核发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含国家、省级发证范围)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及证书核发工作。接受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统筹规划考试点建设,原则上在每个县(市)设置不超过1家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点,每个市的市区设置不超过2家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

省应急管理部门指导、规范考试点建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考试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官网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作为为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下称省考试机构),具体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下称市考试机构)由各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或者委托确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级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其所承担的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七条  省考试机构职责:

(一)草拟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建立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评人员库,开展或者委托相关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有关考评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三)组织全省考评人员等相关考务人员开展业务教育培训工作;

(四)承担我省对国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信息、省级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协助、指导和监督各市考试机构、考试点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六)承担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考试机构职责:

(一)草拟制定市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组织工作;

(二)组织相关考务人员开展业务教育培训工作;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的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管理工作;

(五)每半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的基本情况、培训机构学员报考情况以及考试通过率等信息;

(六)接受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七)承担市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考试点职责:

(一)配合完成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实施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场所、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及时做好考试视频监控数据存储、备份和视频监控档案的移交管理工作;

(四)完成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标准及方式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试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标准执行。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按照国家统一的考试标准执行,包括安全生产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理论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特殊情况经省级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操作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员现场进行考核评分。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考试不合格的,在成绩公布之日后60日内,由考试机构安排补考一次。安全生产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使用国家统一的考试题库。

第十四条  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申请情况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公示。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负责考试报名受理工作,应当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报考人员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确定考试安排,并通知考试点。

考试点按照考试安排组织安排考试,应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第五章  发证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合格证(以下简称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后,并在相应的专业领域注册的,视同具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均分为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一一对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体证书由考核发证部门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制作,根据取证人需要核发。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全国范围内有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全省范围内有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核发时限,由各级考核发证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要求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补发、换发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1次。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采集考试信息,并按规定登入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作出以上处理的部门,应当记录处理情况,并按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制度,并列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强对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相关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部门要加强对考试点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或组织考试不力的,应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情况,以考促培,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机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考试的体系建设资金投入,规范、引导考试点建设,鼓励建设实际设备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培训考试基地。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考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申请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以及申请复审、复审换证应当进行的各种方式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2.理论考试点建设标准(公共要求)


附件1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二、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考试机构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官网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三、监考人员、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地点的;

(二)提示考试人员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按照考核标准等规定进行评分的;

(六)其他的违纪行为。

四、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参与或所属单位组织培训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该考务人员参与考试工作。被做出停止参与考试处理的考务人员自停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

五、题库编写及审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由应急管理部门或所属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停止参与考试工作以及其他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泄漏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通过指使、串通、纵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考试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根据前款规定,有关人员被作出停止参与考试工作处理的,自停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考试题库编写、审定以及考务工作;有关人员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直接主管人员负有责任的,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所属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主管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省题库或考试题目泄漏的,考试机构应当作废相关考试成绩,并另行出题或组卷考试;已经发放有关证书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泄漏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通过指使、串通、纵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考试的;

(五)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的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六)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地点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委托被取消资格的考试点组织安全生产考试。

七、考试人员对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题库编写及审定专家和考务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决定作出机构申请复核。必要时可向考试机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考试机构应将本机构及其考试点作出的处理决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告考生的违纪处理情况。

 

 

 

 

 

 

 

 

 

 

 

 


附件2

 

理论考试点建设标准(公共要求)

一、人员配备

考试点应配备不少于5名考务工作人员。

二、办公场所

考试点应设置考务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三、考试场所

(一)基本要求

考试点应设置不少于1个固定的计算机考试考场;不少于

1个相应特种作业实操考试考场。

考试点应安装全省统一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具有录像功能的监控监考设备。

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

4.考试场所应设置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并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流程、考试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试人员注意事项等。

考试场所应设置有考试人员咨询处、考试人员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

考试现场应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等。

(二)计算机考试考场基本设置

考试计算机房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并留有足够的备用电脑,各考位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每间计算机考场应安装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

(三)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

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应符合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操考试标准。考场设备设施应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

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配备相应设备、器材。

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全覆盖录像。有条件的考场应当安装网络摄像机,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监控平台。


安徽省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管理,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成绩的相关技术人员或者职业技能人员的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指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下称考试机构)指派,按标准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进行评审的技能人员。

特种作业考评专家,指经评选认定、有能力对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进行培训、评定的专业技术与技能人员。

第三条  全省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严格考核,就近、共享使用和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应当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相关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工种高级(三级)及以上的职业资格,实际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特种作业考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三)具有与考评工作相关或相近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

具备高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资格中的一种,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

具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参与特种作业相关项目建设或具备特种作业实操考点评审经验。

(六)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各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审通过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申报。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组织推荐申报、审核、公示、聘任,并纳入省应急管理专家库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专家组统一管理。

第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省考试机构接收各市应急管理局推荐申报的考评人员资料,组织对申报资料和人员条件进行复核,将复核通过的人员及时纳入新一年度考核计划,组织考评专家对考评人员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纳入全省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库管理、聘任,并准确记录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基本信息。

特种作业考评专家将自动进入实操考评员库。

第八条  对省考试机构已公告入库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由各级考试机构按照就近原则,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相应工种的考评人员,规范安排考试任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

第十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受考试机构指派,根据考试安排,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评审。若发现存在第九条情形的,考评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承担该考试任务。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在实施考核评审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实施考核评审前,熟悉相关工种考试大纲、考核标准等。

(二)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明、准考证,检查考试设施设备或器材齐全、完好后,方可开始考核评审。

(三)在实施考核评审过程中,始终佩戴统一工作标牌,严格遵守考评纪律和考场规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四)协助做好考务工作。发现紧急情况、考试设施设备或器材损坏缺失等可能影响考试的,应当立即通知监考(考试点)人员。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中止有关考生考试。

(五)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评分表、考场记录表并签名交监考人员。

(六)涉及到保密事项的,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七)经常研究考核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向考试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发现考试机构、考试点、考生或其他考务人员存在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考核发证部门。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在考核评审工作中,应自觉接受考试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与接受考试任务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双方应当明确权利义务,结合当地实际和有关规定,支付专家费或者劳务报酬,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部门或考试机构对优秀的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可以给予表扬奖励。发现考评能力不足或考核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考试机构。

第十六条  市级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包括业务能力考察和日常工作评估。市级考试机构应建立相应年度考核标准。如特种作业考评人员业务能力考察或日常工作评估有不符合项,可提请省考核发证机关从库内移除。

第十七条  市考试机构发现特种作业考评人员从事考核评审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属实的,报省考试机构核准后,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库中移除,自移除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参加考评人员业务能力考核。

(一)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考试机构指派,拒绝参加考核评审工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泄漏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通过指使、串通、纵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考试的。

(五)考评人员不按照考核标准等规定进行评分的。

(六)考评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七)考务人员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场地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岗位职责

 

 


附件

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考试机构安排,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评审。

二、在实施考核评审前,熟悉相关工种考试大纲、考核标准等。

三、发现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应当立即告知考试机构并停止承担该考试任务。

四、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明、准考证,检查考试设施设备或器材齐全、完好后,方可开始考核评审。

五、实施考核评审过程中,始终佩戴统一工作标牌,严格遵守考评纪律和考场规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六、协助做好考务工作。发现紧急情况、考试设施设备或器材损坏缺失等可能影响考试的,应当立即通知监考人员。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中止有关考生考试。

七、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评分表、考场记录表并签名交监考人员。

八、涉及到保密事项的,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九、发现考试机构、考试点、考生或其他考务人员存在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本级考核发证部门报告。

十、在考核评审工作中,自觉接受考试机构的监督。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考试考核)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考务人员是指由各级考试机构根据具体考试工作的需要,按照规定条件从本部门、本单位,以及考评人员库中,选定或者随机抽取,并接受指派承担组织实施或参与安全生产考试各个环节工作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评人员、信息系统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  考务人员

 

第四条  考务人员应当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安全生产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教育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及时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六条  考务人员接收到考试任务通知后,如不能按时承担相关具体考试任务,应当在1日内告知考试机构并说明具体理由,经考试机构同意后,应当另行安排其他人员。考务人员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接受考试任务。

第七条  考务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

对考务人员存在以上有关情形的,应当停止考务工作并立即告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另行安排。

第八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并展开年度考核。

定期教育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安全生产考试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职业操守、考务工作纪律、保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相关规定、制度。

第九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定期维护在册考务人员基础信息,准确登记考务人员基本信息。

 

第三章  考试计划安排和考试预约

 

第十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生、考试点考试场地容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市级考试机构制定考试计划,并报本级考核发证部门和省级考试机构备案。省级考试机构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如有变更,应当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第十一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申请考试,考试机构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考试安排派发考试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考试推行考试预约制度。考试预约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试机构应当实时更新并公开计划考试的考试点考场容量和可预约情况,并确保考试预约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二)考生考核发证申请材料,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通过后,培训机构方可根据月度考试计划预约考试时间和场地。

(三)考试机构根据培训机构预约情况,确定具体考试安排。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和考试安排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安排发生调整的,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已安排考试的培训机构或者个人考生;培训机构或者个人考生可另行预约或接受考试机构安排。

 

第四章  考场设置

 

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考试安排在经验收通过并公开的考场进行。

第十六条  考试点不得擅自改变已验收通过的考场设置和考试设备设施。市级考试机构需每年对验收通过的考试点进行复查,保证考试点设备设施正常、应用完好。

考试点应当对理论考场进行考生座位编排,座位编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计划提前3个工作日随机安排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实施考试。安排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就近、随机抽取原则。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安排2名(含)以上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监考,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安排3名(含)以上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监考人员应至少包含本级机关或者本考试机构1名在编在职人员。

第十七条  考试点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无法承担考试任务的,应当立即向市考试机构申请提出不能接收本次考试安排,并说明理由,经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不接收考试安排;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收考试安排。

(一)电源、计算机网络、考试服务器、视频远程联网监控系统(下称监控系统)、考试用计算机以及其他考试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场地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在考试安排的时间前消除并正常使用。

(二)考试安排冲突。

(三)考试机构误派考试安排。

(四)其他特殊情况。

考试点未经同意无故不接收考试安排、不承担或擅自改变考试安排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点成功接收考试安排后,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做好考场准备工作:

(一)对考场进行清理布置,确保考试设备设施和器材齐全、完好,考场无安全隐患。

(二)对计算机网络、考试服务器、监控系统和考试用计算机进行调试、检查,确保正常运行,供电稳定。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均采取闭卷考试。考试通过全国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实行计算机考试。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实行计算机考试的,经报省考试机构同意后,可以实行纸质试卷考试。

第二十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对考试题库和试卷按规定实行保密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任何理由复制、留存、对外公布题库、试卷、答案、评分参考等。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纸质试卷,由国家题库随机生成。

需进行纸质考试的市考试机构,报省考试机构同意后,由省考试机构负责从国家题库试卷中申请提取。省考试机构和组织考试的市考试机构应当分别安排2名工作人员,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纸质试卷的交接、转送。

第二十二条  试卷生成、交接保管等各环节要建立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相关考试机构报告,并根据相关保密规定,严肃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考试程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在考试前30分钟,佩戴统一的工作标牌,进入考试现场,并对监控设备、计算机网络、考试设备设施和其他考场布置等进行最后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考试:

(一)考试开始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并核对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引导考生有序入座。考生未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明原件或经核对身份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严禁携带任何资料、纸张及各类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严禁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二)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宣布考试规则等有关事项。实行计算机考试的,应当开启开始考试状态,并指导考生登录考试系统,输入准考证和身份证号码,做好考试准备。对实行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要提前5分钟分发试卷,并提醒核对清点试卷,在相应位置填写姓名、代码等。

(三)监考人员发布开考信号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或实际操作。考试开始10分钟后,监考人员对考生参加考试情况进行核对确认。

(四)每科目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结束考试。实行纸质试卷考试的,待监考人员确认已收回试卷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五)考试用计算机或系统出现故障,开考后超过60分钟仍不能进行考试,或考试系统突然中断,经技术处理仍无法恢复原有信息的,考试机构可另行安排考试。

(六)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签名,连同考试成绩一并交考试机构存档;采取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应同时密封考试试卷交考试机构阅卷;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后,考评人员应当在考评表上签名并交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进行统计密封交考试机构。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当了解考生须知,遵守考场规则。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可给予警告。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详细记录交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下列紧急情况:

(一)大范围作弊。

(二)计算机网络长时间中断、考试设备设施发生严重故障、考场断电等硬件损害,导致考试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的。

(三)发生严重暴力、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

(四)考生操作不当或考试设备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五)其他紧急情况。

监考人员遇到上述规定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通知考试点和考试机构,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发现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中止部分或全部考生考试,采取疏散人员等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试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监控设备在考试期间对考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确保视频资料可调取。

各考试点应当确保监控安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破坏录音录像资料,未经本级考核发证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储存和传播。

全程录音录像应当包括考前考场准备、考生入场和考试全程、试卷密封、考后整理等现场动态情况。

省应急管理厅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关考试机构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约谈、通报、停考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制定巡考计划,安排巡考人员进行现场巡考或通过监控系统远程监视考场情况。巡考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如实填写巡考记录表。

省应急管理厅或省考试机构应当通过监控系统对市级安全生产考试现场进行抽查,抽查工作以实时监控为主,查阅监控录音录像为辅。

省考试机构发现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违纪材料移交有关考核发证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或组织考试实施不力的,应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资格。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各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和本规定制定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暂行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考试实施程序

2.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3.实际操作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4.监考人员岗位职责

5.视频远程巡考人员岗位职责

6.样表

 

 

 

 

 

 

 

 

 


附件1

 

安全生产考试实施程序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安全培训机构或相关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向相应考试机构报送考试申请和有关材料。

(二)考试机构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安排考试,并通知考试点,同时制定并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点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应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四)考试机构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考试试题。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对考试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考试期间,考核发证部门对考试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阅卷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将考试成绩录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试人员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评人员。

(三)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五)监考人员对考试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六)考评人员现场评判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评人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并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考试机构应将考试成绩录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2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非循环考试)

 

一、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应认真阅读本规则(考生须知),并在考试期间严格遵守。

二、考生应提前20分钟到达考试现场,在候考室等候入场。候考期间保持安静,不得喧哗。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经身份验证进入考场后,服从安排,对号入座。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非本场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四、考生严禁携带任何资料、纸张及各类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应当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放于指定位置。

五、实行计算机考试的,考生应严格按照系统要求操作,不得从事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考生须在电脑上按照以下流程开启考试:输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登录-确认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无误-点击开始考试

实行纸质试卷考试的,考生应当在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代码等。

六、本考场已安装视频远程联网监控系统,对考试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独立完成考试。严禁交头接耳、抄袭、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纪行为。有关考试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处以警告、停止考试直至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等处理,并将记录在案。

七、考生如遇试卷字迹不清或电脑操作故障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监考人员,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八、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开考后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考生确认考试完毕的,应当按下提交试卷提交试卷后考生将无法继续答题。考生考试完毕后,必须确认成绩后方可离开考场。

实行纸质试卷考试的,待监考人员确认已收回试卷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考务人员管理,不得妨碍考务人员正常工作。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务人员。

考试期间发生紧急情况的,考生应当积极配合考务人员采取中止考试、紧急疏散等应急措施。

十、应当保持考场卫生,爱护考试设施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严禁吸烟。

十一、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逗留或围观喧哗,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二、考试如遇停电、系统设备故障等情况,无法继续考试的,考试机构将另行通知考试。

 

 

 

 

 

 

 

 

 

 


附件3

 

实际操作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一、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应认真阅读本规则(考生须知),并在考试期间严格遵守。

二、考生应提前20分钟到达考试现场,在候考室等候入场。候考期间保持安静,不得喧哗。

三、考生严禁携带任何资料、纸张及各类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应当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存放于指定位置。

四、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经身份验证进入考场后,服从安排,到达指定的操作位置。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非本场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五、本考场已安装视频远程联网监控系统,对考试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独立完成考试。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操作、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纪行为。有关考试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处以警告、停止考试直至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等处理,并将记录在案。

六、考生如遇考试设备故障、器材缺失损坏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监考人员或考评人员,但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七、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操作,防止发生火灾、触电、灼烫、高处坠落等事故。

八、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将试卷和有关考试器材、工具一并交考评人员,经考评人员同意后方可退场。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考务人员管理,不得妨碍考务人员正常工作。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务人员。

考试期间发生紧急情况的,考生应当积极配合考务人员采取中止考试、紧急疏散等应急措施。

十、应当保持考场卫生,爱护考试设施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严禁吸烟。

十一、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逗留或围观喧哗,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二、考试如遇停电、考试设备故障等情况,无法继续考试的,考试机构将另行通知考试。


附件4

 

监考人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考试机构安排,组织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规则,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正确识别常见作弊工具。

三、发现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立即告知考试机构并停止承担该考试任务。

四、监考时佩戴统一工作标牌,未佩戴的不得进入考场。五、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核查考生身份,督

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应要求改正。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六、考前领取、分发试卷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并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试卷密封情况。实行计算机考试的,应确认考生是否有效登陆。

七、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按规定宣读考试规则,宣布考试指令。

八、监考时自觉遵守监考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擅自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可给予警告,属于《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第二条情节之一的,应当详细记录交考试机构处理。

十、发生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考试点或考试机构,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发现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中止部分或全部考生考试,采取疏散人员等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

十一、考试结束后,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负责本考场答卷(卡)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上交。实行计算机考试的,应及时将考生数据上传备份,并确认考试服务器、考试用计算机已自动退出考试系统。

十二、涉及到保密事项的,应当承担保密责任。十三、负责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附件5

 

视频远程巡考人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安排负责通过视频远程联网监控系统巡视考场情况,发现考试违纪行为或其他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通知现场监考人员或本级考试机构。

二、接受本单位培训,掌握视频远程联网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

三、巡考期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考试进行中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控室内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爱护监控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装设备。一旦发现系统故障,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技术人员。

五、不得更改网络拓扑结构、增加和删除网络设备、更改网络设备参数、将无关移动数据设备接入服务器、在监控系统中下载无关软件。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将考试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修改和外传。


附件6

表一:考试机构计划报备表(样表)

填表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序号

考试点

计划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类型

计划人数

备注

 

 

 

 

 

 

 

 

 

 

 

 

 

 

 

 

 

 

 

 

 

 

 

 

 

 

 

 

 

 

 

 

 

 

 

注:1、表格不够可自制,表格为excel格式。

2、计划时间除计划考试日期外,还需注明拟开考试时段,以便监控。

3、考试科目与国家资格考试平台科目类别一致。

4、考试类型需注明理论或实操

5、考试点为通过验收的考试点。


表二: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报备表(样表)

报备单位

 

   

 

备案机关

 

计划名称

 

培训对象

 

计划人数

 

培训方式

 

培训类型

 

培训日期

 

培训地点

 

课程设置

序号

课程名

课程类型

授课方式

学时

 

 

 

 

 

 

 

 

 

 

经费预算

万元

 

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

 

   话:

 

 

电子邮箱:

 

   真:

 

单位盖章(签字):

日期:

填报须知:

1、此表从国家安全培训信息平台转换而成,由培训机构报考核发证部门。

2、培训对象按照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填写。

3、培训类型分为:初训、复训。

 

 

 

 

 

 


表三:培训机构考试预约申请表(样表)

申请单位

 

   

 

拟申请考试点

 

发证机关

 

考试对象

 

考试

类型:

初领/复审/换证

期次名称

预约考试时间

(与国家安全培训信息平台一致)

理论:        

实操:        

 

 

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的联系方式

(制单人)

联系人

 

  

 

电子邮箱

 

  

 

单位盖章(签字):

日期:


表四:安全生产考试计划报备表(样表)

报备单位

 

 

备案机关

 

考试对象

 

考试

类型

 

考试时间

知识考试时间:

 

实操考试时间:

 

计划名称

 

 

 

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

 

话:

 

电子邮箱:

 

真:

 

单位盖章(签字):

日期:

填报须知:

1、此表从国家安全培训信息平台转换而成,考试机构确定具体考试安排后报考核发证部门。

2、考试对象按照《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写;

3、考试类型分为:初领、复审、换证。

 

 

 

 

 

 

 

 

 

 

 

 

 


表五:安全生产考试纸制试卷交接单(样表)

科目

 

工种

 

考试日期

 

现有(考试机构申请(工种纸制试卷的考核,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本次考试决定抽取套试题卷作为本科目考试实施试题卷,并附试卷答案作为改卷参考答案。

从交接之日起,接收机构对交接试卷及答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外泄,并承担保密之责。

省考试机构经办人(2名)签字时间:        

地点:

我已收到  科目  工种  套试题卷(含答案),该套试题卷将作为本科目工种考试实施试题卷。

本机构自试卷交接之日起,对试卷及答案自愿承担保密之责,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外泄。

地市考试机构经办人(2名)签字:

时间:      

地点:

注:1、在整个试卷交接过程中务必注意严格保密。

2、本表一式两份,省考试机构和地市考试机构各执一份。


表六:安全生产考试考场记录表(样表

考试时间:        

考试点名称

 

应到人数

 

考试期次

 

实到人数

 

考试类别

理论  实操

缺考人数

 

是否为补考  是请勾选

考场情况记录

 

考务人员签名

   

注:1、考务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理论由监考人员签名,实操由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如发现考试违纪行为应及时报告考试机构。

2、本表一个期次一次考试填写一张,不得将不同期次、同一个期次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或第一次考试和补考在同一张表格填写。

3、务必勾选是否为补考。

4、考场情况记录应当写明考试总体情况。考试存在违纪行为的,应当注明涉嫌违纪行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准考证号码,并填写现场处理情况,包括已提出警告、已上报考试机构(具体联系人)。

5、填写后将表交回考试机构存档。

 

 

 

 

 

 

 

 

 

 

 


表七:巡考记录表(样表)

填表日期:        

巡考人员

 

巡考时间

巡考地点

 

巡考期次

 

巡考情况记录

(如通过视频巡考需记录设

备情况等)

 

巡考人员签字

   

注:1、巡考人员现场或视频监控情况均应如实填写。

2、巡考情况记录应当写明考试总体情况。有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注明涉嫌违纪行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准考证号码,并填写现场处理情况,包括已提出警告、已上报考试机构或考核发证机构(具体联系人)。

3、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4、此表应及时存档。

 

表八:考试人员明细表(初训)(样表)

申请单位:                    申请业务:                 

申请业务流水号:      申请考试日期:       考试人数:    

序号

准考证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体状况

学历

 

身份证号

 

操作项目

理论

实操

备注

 

 

 

 

 

 

 

 

 

 

 

 

 

 

 

 

 

 

 

 

 

 

 

 

 

 

 

 

 

 

 

 

 

 

 

 

 

 

 

 

 

 

 

 

 

 

 

 

注:供参考,此表信息可由国家培训信息平台转换而成。

 

 

 

 

 

 

表九:考试人员明细表(复训)(样表)

申请单位:                 申请业务:                   

申请业务流水号:      申请考试日期:     考试人数:     

序号

证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体状况

 

学历

 

身份证号

 

操作项目

 

换证日期

理论

 

备注

 

 

 

 

 

 

 

 

 

 

 

 

 

 

 

 

 

 

 

 

 

 

 

 

 

 

 

 

 

 

 

 

 

 

 

 

 

 

 

 

 

 

 

 

 

 

 

 

 

 

 

 

 

 

 

 

 

 

 

 

注:供参考,此表信息可由国家培训信息平台转换而成

 

 

 

 

 

 

表十:考生成绩单(样表)

期次: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考试机构

知识成绩考点

实操成绩考点

知识成绩

实操成绩

申请发证状态

 

备注

 

 

 

 

 

 

 

 

 

 

 

 

 

 

 

 

 

 

 

 

 

 

 

 

 

 

 

 

 

 

 

 

 

 

 

 

 

 

 

 

 

 

 

 

 

 

 

 

 

 

 

 

 

 

 

 

 

 

 

 

 

 

 

 

 

 

注:供参考,此表信息可由国家安全培训信息平台转换而成。

 

 

 

表十一:安全生产认定考核发证报批表

流水号:

事项信息

项目名称

(与国家安全培训信息平台一致)

申报类型

初领/复训/换证

 

办事信息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人

 

手机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

受理

办理意见:

(材料符合/不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受理/不受理

受理人:        

 

审核

办理意见:

(材料审核通过/不通过,同意/不同意参加考试。考试通过者视为审批通过,可制作发放证书。

审核人:        

注: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项目。

 

表十二:安全生产考核发证报批表(考试机构)

(样表)

流水号:     考核发证部门流水号:

事项

信息

项目名称

(与国家安全培训信息平台一致)

申报类型

初领/复训/换证

办事信息

申请人姓

名或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人

 

手机

 

 

 

考核发证部门审批情况

 

 

审核通过,同意考试。考试通过者视为审批通过,可制作发放证书。

 

附件:发证机关材料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含报批表复印件、考试人员明细表等。

 

 

 

 

 

 

 

 

 

考试机构

考试情况

 

 

考试日期

理论:      实操:      

准操项目

符合

条约

考人

考试人数

合格人数

不合人数

作弊

代考

缺考

期班

补考

 

 

 

 

 

 

 

 

 

 

 

合计

 

 

 

 

 

 

 

 

监考人员

 

 

考评人员

 

附件:《考试成绩单》

发证情况

 

 

审核通过者中考试合格可制发证书人员:   人。

   

考试机

构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盖章)        

制证情况

 

 

制证   本。  经手人签名(需两名):

注:样表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项目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考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考试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考试考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试考核与发证工作中形成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承担安全生产考试考核与发证工作的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考试考核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考试过程档案。包括考试申请、考试签到表、录像 资料、考试试卷、评分表、考场记录表等能真实反映考试过程及 考试结果的相关材料。

(二)考核审批档案,包括考核申报、受理、审核、审批、发证和办结等审批过程形成的法定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是考试审核档案的保管机构,应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本级考核发证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保守秘密。

考核发证部门可以委托本级考试机构作为考试档案的保管 单位,并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保管考试档案。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试或其他采取上机操作方式并对试题进行保密处理的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下载试卷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储存归档。特殊情况下生成纸质试卷进行考试的,有关纸质试卷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统一保管。

考试录像资料由考试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委托考试点或者个人存储。任何部门、单位的个人不得擅自存储保管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负责保管考试档案的考试机构发生变动或停止承担考试组织工作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与该机构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保管手续,确保全部档案资料保管安全。

第八条  档案保管部门(考核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考核档案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并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在符合档案保管条件和要求的场所,专门集中存放考试档案,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保管档案的场所应满足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光等档案保管条件。对涉及电子档案保管的场所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当防磁。

第十条  有关考核发证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整理档案,立卷成册,进行归档:

(一)纸质档案应当一人一档,一个班次一卷,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制作目录。

(二)考试录像资料等电子档案按照班次单独建档,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制作目录。电子档案存档应当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档案保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考试档案清册。

第十二条  考试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其他档案保存期限应长于相应证书有效期 2 年以上。考核发证部门可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存档期限。

第十三条  查阅考试档案须进行登记。查阅人员不得标画、修改或破坏档案,不得携带外出,或抽换档案。采取保密措施的纸质试卷不得借阅,有关部门需要复核成绩的,应当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并告知结果,考生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得直接查阅相关试卷。

不得外借档案。特殊情况须复制档案的,应经档案保管部门或其内部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批准。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对复制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四条  考试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档案保管部门应当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报经考核发证部门或其内部业务经办部门批准后,由本部门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移交销毁。

档案与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争议解决、监督检查或其他事项相关,按期销毁将影响工作开展的,应单独提出,另行立卷,有关事项办理结束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  按规定销毁安全生产考试档案时,应当派两名工作人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安全生产考试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考核建档目录(考试机构)

2.安全生产考核建档目录(考核发证部门)

3.安全生产考核建档目录(考试点)

 

 

 


附件1

安全生产考核建档目录

(考试机构)

序号

 

名称

 

备注

1

培训计划报备表

 

2

考试申请报备表

 

3

考试人员明细表(包括理论考试成绩单)

 

 

4

 

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

仅限特种作业新证

5

监考(巡考)记录表

 

 

6

 

考试录像资料

可委托考试点归档备份

 

7

 

其他所需材料

 

 

附件2

安全生产考核建档目录

(考核发证部门)

序号

 

名称

 

备注

1

申请、审批材料

 

 

2

 

培训计划报备表

可直接委托考试机构归档

 

3

考试人员明细表(包括理论考试成绩单)

可直接委托考试机构归档

4

监考(巡考)记录表

 

5

其他所需材料

 

 

 

 

 

 

附件3

安全生产考核建档目录

(考试点)

序号

 

名称

 

备注

1

培训计划报备表

 

2

考试计划报备表

 

3

考试人员明细表(包括理论考试成绩单)

 

 

4

 

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

仅限特种作业新证

 

 

5

 

 

监考(巡考)记录表

特种作业新证需配备实操监考记录表

6

考试录像资料

 

 

7

 

其他所需材料

 

 

 

 

安徽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试行)

 

1.目的范围

1.1目的

规范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要求,明确培训和再培训的内容及学时安排和考核办法及要点。

1.2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2.编制依据

本大纲根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3.术语和定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此术语和定义适用本大纲)。

4.培训大纲

4.1培训要求

4.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1.2培训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组织进行。

4.1.3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责任、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与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加强具体针对性教学、案例教学,鼓励进行实操教学。

4.2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a)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b)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

c)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d)安全生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e)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f)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4.2.2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a)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相关方管理;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危险源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c)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程序和要点;

d)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本知识、创建及持续改进的程序和要点;

e)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的程序和要点;

f)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点;

g)本行业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h)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2.3安全生产技术

a)通用安全技术。主要包括机械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常见危险作业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安全;

b)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在实施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时,应结合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及重点监管专项领域进行。

a)涉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b)有关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c)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d)本行业典型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具体学时安排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学时安排表

项目

培训内容

学时

 

 

 

 

 

 

 

 

 

 

 

培训

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部署要求、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

 

4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管理能力

 

4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4

安全生产标准化

2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4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2

本行业国内外先进安全生

产管理经验、安全文化与事故案例分析

 

 

4

安全生产技术

通用安全技术

2

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2

复习

4

合计

32

再培训

涉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

8

 

规章、规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有关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本行业典型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复习

4

合计

12

5.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5.1考核办法

5.1.1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三部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占4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占50%、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占10%

5.1.2考试为闭卷考试,推荐实行计算机考试,无法实行计算机考试的,可采用笔试考试。

5.1.3考核要点的层次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由低到高,高层次的要求包含低层次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了解:能正确理解本大纲所列知识的含义、内容,并能够应用;

——熟悉: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较深的认识,能够分析、解释并应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

——掌握: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综合分析、解决较为复杂的相关问题。

5.1.4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要重新接受培训。

5.1.1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a)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b)熟悉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c)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d)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e)掌握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f)掌握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g)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h)熟悉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5.2.2安全生产管理

a)了解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熟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要求;

——熟悉安全生产责任制;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熟悉安全生产投入要求;

——了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熟悉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了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了解生产经营项目外包及劳务派遣、相关方管理的要求;

——了解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要求;

——熟悉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

——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要求。

c)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掌握本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运行的具体要求;

d)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与要点。

e)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了解应急管理体系内容;

——熟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要求;

——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基本要求;

——熟悉应急救援演练的程序和要点。

f)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要求;

——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g)了解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与企业安全文化。

h)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了解典型事故案例;

——了解事故应急救援案例。

5.2.3安全生产技术

a)通用安全技术:

——了解机械、电气事故与防范措施;

——了解火灾、爆炸的形式,影响因素与防护措施;

——了解常见危险作业危险因素、防护措施及管理要求;——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

b)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了解本行业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

——熟悉本行业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护措施,异常工况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3.1再培训考核要求

主要负责人再培训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按本大纲的要点进行。

5.3.2再培训考核要点

a)熟悉有关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b)了解有关本行业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c)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d)熟悉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安徽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大纲(试行)

 

1.范围

1.1目的

规范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要求,明确培训和再培训的内容及学时安排和考核办法及要点。

1.2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2.编制依据

本大纲根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员会公告第92号)

3.术语和定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此术语和定义适用本大纲)。

4.培训大纲

4.1培训要求

4.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1.2培训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4.1.3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责任、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与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加强具体针对性教学、案例教学,鼓励进行实操教学。

4.2培训内容

4.2.1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a)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b)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

c)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d)安全生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e)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责任;

f)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4.2.2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a)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相关方管理;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危险源管理;

——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c)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判定要点;

——常见物的隐患,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程序和要点;

——常见不安全行为及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要点;

d)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本知识、创建及持续改进的程序和要点;

e)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的程序和要点;

f)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点;

g)本行业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h)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2.3安全生产技术

a)通用安全技术。主要包括机械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常见危险作业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安全;

b)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在实施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时,应结合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和重点监管专项领域进行。

4.3再培训内容

a)涉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b)有关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c)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d)本行业典型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4学时安排

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具体学时安排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学时安排表

项目

培训内容

学时

 

 

培训

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部署要求、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

 

4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管理

4

 

知识和管理能力

能力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

 

4

安全生产标准化

1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4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1

本行业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安全文化与事故案例分析

 

 

2

安全生产技术

通用安全技术

4

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4

复习

4

合计

32

 

 

 

 

 

 

再培训

涉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有关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本行业典型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8

复习

4

合计

12

 

5.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5.1考核办法

5.1.1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三部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占2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占50%、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占30%

5.1.2考试为闭卷考试,推荐实行计算机考试,无法实行计算机考试的,可采用笔试考试。

5.1.3考核要点的层次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由低到高,高层次的要求包含低层次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了解:能正确理解本大纲所列知识的含义、内容, 并能够应用;

——熟悉: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较深的认识,能够分析、解释并应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

——掌握:对本大纲所列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综合分析、解决较为复杂的相关问题。

5.1.4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要重 新接受培训。

5.2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5.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a)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及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b)熟悉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c)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d)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e)掌握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f)掌握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法律责任;

g)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h)熟悉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5.2.2安全生产管理

a)掌握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熟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要求;

——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了解安全生产投入要求;

——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掌握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熟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掌握生产经营项目外包及劳务派遣、相关方管理的要求;

——了解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要求;

——掌握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

——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要求;

c)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掌握本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运行的具体要求;

d)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与要点;

e)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熟悉应急管理体系内容;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要求;

——掌握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基本要求;

——掌握应急救援演练的程序和要点;

f)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要求;

——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g)了解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与企业安全文化;

h)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了解典型事故案例;

——了解事故应急救援案例。

 5.2.3安全生产技术

a)通用安全技术:

——了解机械、电气事故与防范措施;

——了解火灾、爆炸的形式,影响因素与防护措施;

——了解常见危险作业危险因素、防护措施及管理要求;

——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

b)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

——了解本行业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

——熟悉本行业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护措施,异常工况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3.1再培训考核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培训后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按本大纲5.3.2的要点进行。

5.3.2再培训考核要点

a)熟悉有关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b)熟悉有关本行业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c)了解本行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d)熟悉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