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
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的通知

皖政办〔2018〕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持续推进以“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建设,坚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全过程安全监管、全覆盖排查隐患、全方位防范风险、全链条落实责任,实现遏制重大以上事故、防范较大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的“一遏制、一防范、两下降”目标,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二、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
    以“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保安全”为主题开展常态化监管执法,建立问题、责任、整改“三个清单”,实现覆盖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流程环节“四个全覆盖”,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留余地、不留尾巴“四个不留”,确保“铸安”行动取得实效。
   (一)深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实效化。
    1.各类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常态化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签字确认和存档备查;重大隐患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实现“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健全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完善重大隐患治理第三方评估机制。(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各级政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当由政府负责的隐患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明确有关部门跟踪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本级政府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常态化实效化。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科学制定、规范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重点企业实现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推进现场执法检查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双随机”抽查涵盖的行业领域及企业范围。(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突出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用足用好执法监管措施和手段,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和执法宽松软的问题。(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依据企业所属行业领域、隶属关系、规模大小、风险等级等,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分行业执法,确保每个企业有一个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监管。(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三)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常态化实效化。
    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迸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四个一律”执法要求,严格执行曝光重大安全隐患、惩治典型违法行为、通报“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等“五个一批”执法措施,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查封、扣押、停电、停水、吊销证照以及停产停业等执法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安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彻底治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各类违规行为;按规定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每季度集中发布。(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移送标准和流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四)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常态化实效化。
    1.各级政府完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依规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促进隐患治理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的政策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健全完善企业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完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强化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开展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智能装备研发,促进成果转化。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全面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入”科技强安行动,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高的示范企业。(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防科工办,协同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大力推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动态达标考核奖惩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确保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建立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研究制定加强农业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的办法措施,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农业农村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安全监管,为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五)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常态化实效化。
    1.持续开展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治理,强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专项治理,全面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城镇人口容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紧盯“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对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狠抓道路客运等安全治理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改善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提升公路通行安全系数。(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3.以防坍塌事故为重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以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为重点,推进电气火灾、高层建筑和电动自行车消防综合治理;针对锅炉、电梯、气瓶、场(厂)车等高风险特种设备,开展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抓好金属冶炼企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检维修作业、煤气作业等风险较大作业环节的专项治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
    4.深入推进油气管线、民爆物品、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农业机械、铁路、民航、旅游、电力及工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防科工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旅游发展委、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安徽业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
    三、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把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建设贯穿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一)以风险分级查找为基础,以“三化”为重点推进查找机制建设。
    1.促进风险查找标准规范化。省、市、县及有关部门制定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安全风险点查找指导手册,不断完善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2年左右基本建立全覆盖的风险查找标准规范体系。(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推动风险查找管理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建立风险采集、报送机制,依据安全风险点查找指导手册和有关标准规范查清风险点,并将风险点基本情况、风险等级和监控措施等录入风险管控信息系统,根据风险点的变化情况实时动态更新。(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落实风险查找主体全员化。拓宽风险查找渠道,加大《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宣传及举报核查、兑现力度,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安全生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二)以风险分级管理为抓手,以“四制”为重点推进研判机制建设。
    1.建立风险分级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查找出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研判,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制定落实监控措施。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对于重大风险、较大风险要登记造册,实现台账化管理。(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建立风险交办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研判为重大风险的,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向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对研判为较大风险的,由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向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建立风险通报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交办的风险治理情况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度一通报,并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对重大、较大风险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危害因素、风险预防、事故后果、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建立风险销号制。重大、较大风险治理完毕后(通过采取防控措施等降低到一般风险或低风险视为治理完毕)由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向交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交办单位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或验收,符合销号条件的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中移除,重大风险销号要向社会公示。(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三)以安全监测信息系统为支撑,以深化建设应用为重点推进预警机制建设。
    1.加快安全风险防控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城市管网、消防、危险化学品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煤气等行业领域开展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试点建设并逐步推广。 2018年完成高速公路全程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和恶劣气象条件监测预警系统“两个系统”建设,2019年完成城市管网、消防、危险化学品监测信息系统建设,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办)
    2.拓展监测信息系统应用。依托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强化安全风险管控以及数据应用,加强安全风险数据分析和互联共享,推进监测监控、自动化控制和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提高安全监管监察科学化水平和风险预警防控能力。(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四)以遏制重大以上事故为目标,以防患于未然为重点推进防范机制建设。
    1.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各地要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尤其是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线等的安全问题。加强城乡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建设高风险项目,严禁在高风险项目周边设置人口密集区。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严禁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最低规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要求的项目,现有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责令整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强化重点区域安全风险管控。各地要组织对公共区域内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根据风险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重点区域安全风险等级,并结合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风险情况,汇总建立重点区域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区域“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实行差异化管理;对高风险等级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加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严格控制高风险区域人员密度。科学合理控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王、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冶金煤气等高风险和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数量。严格执行危险工序隔离操作规定,严格控制单位空间作业人员数量。加强大型交通枢纽设施状态和运营状况监测,建立大型经营性活动备案制度和人员密集型作业场所安全防范规定。(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五)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为导向,以竭力避免人员伤亡为重点推进处置机制建设。
    1.健全快速应急响应机制。按照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要求,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医疗、通信、供电、供水、气象、环保等服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保障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应急救援财政支持保障、社会化服务补偿、“生命通道”保障、应急装备物资征用等制度。实施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共建项目,按照“省市共建、政企共建”的方式引导地方和企业加大投入,提升装备建设和专业化水平。继续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优化整合省、市和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布局,逐步形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快消防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依托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淮南队、中煤新集队建设矿山应急救援基地,依托安徽省危化应急救援安庆石化队、合肥红四方队、淮南淮化队、芜湖融汇队、淮北临涣队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依托安徽省金属冶炼应急救援马钢队建设金属冶炼应急救援基地。充分发挥消防、森林、地震等综合救援队伍骨干作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业化建设。(牵头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省地震局、各市人民政府,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发挥应急预案基础性指导性作用。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应急预案优化工作,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引领、指导应急准备的基础性作用,重视事故救援评估对改进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准备工作的指导作用。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无脚本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员工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在安全风险高的重点岗位推广应急处置卡,提高员工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六)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齐抓共管为重点推进责任机制建设。
    1.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贯彻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并制定我省实施细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厘清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并纳入部门“三定”规定。(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省编办,协同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公示、教育、考核机制。(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3.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严格执行《安徽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或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较大事故频发的,由省政府负责人约谈市政府负责人。(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进一步明确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和成员责任制,建立事故调查报告过问记录制度、行刑移送制度、事故防范措施整改落实评估制度。规范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强化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设立事故调查报告技术、应急和管理专篇。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行事故分级调查、典型事故提级调查,重大事故以及由省政府提级调查的典型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在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甚至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5.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将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上报同级监察机关;在督查、检查、巡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安全隐患,在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整改的同时,同步抄报同级监察机关。(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6.强化安全生产考核结果运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和部门,取消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安委办,协同配合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词和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巡查、督查、考核重要内容,严格兑现奖惩。
   (二)深入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教育,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充分运用各类宣传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切实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三)统筹协调推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开展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作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与当前正在推进的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注重统筹,标本兼治,加强协调,务求实效,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6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全省安全生产“铸安”行动的通知

皖政〔2015〕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隐患整改的基数依然较大,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未从根本上扭转。为迸一步强化安全发展意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省政府决定于2015年9月至2017年底,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铸安”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把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规程、规定贯彻到一切生产和工作中,把安全工作责任和追责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铸安”行动,覆盖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留余地、不留尾巴,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隐患排查,着力增强依法治安能力、科技治安能力、从严从实治安能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坚决打好打非治违“阻击战”,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共性和特性相结合,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采取停产、停建、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扣押、关闭等措施,集中打击、整治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停产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强力推进专项整治。坚决打好专项整治“歼灭战”,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坚持综合施策、重在治本,依法推进小煤矿和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和水害、危化企业、危化品罐区、油气输送管道、加油(气)站、建筑施工和特种设备等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粉尘作业使用场所安全专项检查、长江等内河客运安全管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三)全面深化隐患排查。坚决打好隐患排查“围剿战”,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常态机制,在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交叉检查、专家会诊等方式,全面检查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力求将监管延伸到每个角落、每道工序。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整治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对隐患排查、监控、治理、验收全过程实行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确保隐患整治经得起时间检验和实践检验。 
  (四)强化依法治安能力。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安。加快推进《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制订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规范运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设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事故查处,对典型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调整优化监管人员结构,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五)提升科技治安能力。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强化灾害治理科技攻关、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物联网监控系统应用监管。通过示范带动、标准引领,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引导企业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高危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减少30%以上。加快建立省、市、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六)增强从严从实治安能力。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和执法监督,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压实各方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加快实现 “五级五覆盖”和企业“五落实五到位”,加强责任查处追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大各级政府和企业安全投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方法,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到2017年底覆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行动计划,细化工作要点,加强协调衔接。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行动计划,统一组织开展辖区内的“铸安”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提高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把“铸安”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二)深入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持续开展“铸安”行动宣传,运用各类宣传载体,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等多种形式,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铸安”行动。要及时总结和宣传开展“铸安”行动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对典型案例和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要建立健全奖励制度,鼓励举报安全隐患、提供调查线索,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促进“铸安”行动深入开展。 
  (三)统筹协调推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真正深下去、严起来,把开展安全生产“铸安”行动与当前正在进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等“三项行动”相结合,与实现年初确定的“六个持续下降目标”相结合,注重统筹,标本兼治,加强协调,务求实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