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开发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发布时间:2022-09-16 10:00 作者:程亚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阅读: 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我省开发区“四上”单位占全省的53.3%,规上工业营业收入占全省规上工业的77.7%,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占全省的75.1%。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多、经济占比高,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突出。另据统计,2016 年至 2020 年,全省共发生各类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312 起,其中省级以上开发区工贸行业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217起,占69.6%,事故占比大,直接影响开发区的安全发展,做好开发区安全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为推进开发区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2021年省应急厅对我省131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报省政府。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省开发区实际,依据《安徽省安委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工作举措》和《安徽省开发区及物流仓储园区、港口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加强开发区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开发区安全发展情况分析与考核

(一)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树立整体安全风险意识,组织开展开发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提出消除、降低、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今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开发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督促园区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及时发现、整改各类安全隐患,筑牢开发区安全发展的“基石”。

(二)强化考核指引作用。发挥考核“指挥棒”“助推器”的作用,引导开发区安全发展。市、县安委会要突出开发区作为功能区的差异性,科学设置对开发区的考核指标及细则,将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以及执法覆盖率和处罚率、事故情况、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情况等纳入考核,通过具体详实的考核,明确开发区安全工作的刚性要求,推进安全监管能力与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开发区安全发展水平。

二、加强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监管职能

(一)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各开发区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负责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配备与开发区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和专业人员,保障开发区安全监管基本需求。争取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委托执法,独立或配合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强化专业技术和装备保障。积极贯彻应急部、司法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推行技术检查员制度,缓解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能力不足问题。对受委托执法的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应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试行),配置执法装备。

(三)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各开发区要全面掌握开发区和管理范围内企业应急相关信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定期检查企业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开发区应急救援力量,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与周边重点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明确应急管理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实现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

三、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

贯彻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有关要求,规范执法程序,提高对开发区企业的执法覆盖率,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确定为重点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对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开发区及发生过亡人事故的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等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提高执法检查频次。严格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杜绝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等执法“宽松软”现象。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力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狠抓开发区建设项目源头管控

(一)严格项目准入把关。根据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明确项目准入条件,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专项评估论证内容,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格安全设计管理,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依法限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驻;开发区要建立并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清退。

(二)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督促企业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工作机制的通知》(皖发改投资函〔2022〕155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开发区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函》(皖发改地区函〔2022〕233号)和省应急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工贸行业(不含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21〕145号)要求,督促企业规范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未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老项目,督促企业采取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安全现状评价等“三同时”补救措施,坚决纠正“承诺就开工”、“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行为。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关于切实加强开发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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