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7月8日
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持续强化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智慧监管,大力推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合肥模式”,全省燃气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安全防范工作的短板依然存在,不少老旧小区燃气管网已经达到或接近设计使用年限,瓶装液化气企业小散乱,大型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燃气使用隐患较多、风险较大。近期全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燃气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集中暴露出一些地区吸取教训不深刻、重部署轻落实、排查整治走过场等问题,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查、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燃气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0月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实实在在的组织起来,实实在在的落实下去,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统一组织集中行动。
1.“百日行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牵头组织,将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集中组织起来,统一开展燃气安全整治。
2.成立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组长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实施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3.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把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明确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基层一线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
4.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应急部门要积极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二)明确职责分工。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燃气、城管执法):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2.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5.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6.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8.教育、民政、旅游、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气改电。
9.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抓实三项重点任务。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督促辖区内餐饮等燃气商业用户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四)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燃气主管部门要抽调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燃气专业人才,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
2.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加快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用好已建成的燃气管道监测预警系统和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中心,对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
3.各地各部门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五)严厉惩治严重违法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
1.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燃气主管部门落实)
2.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燃气企业落实)
3.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落实)
4.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燃气主管部门落实)
5.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落实)
(六)强化督导检查。
1.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委会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特别是要落到燃气企业、餐饮单位。
2.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督查小组,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导督查,看各系统各单位是否真的动起来了,到底排查了多少隐患、整改到位没有,不能只部署不检查,等着下面报数据。
3.各级安委办对本地区整治情况要从头至尾跟踪督办,既要查政府部门层面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也要抽查辖区内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掌握工作实际成效,并纳入全年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
4.省“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省级督查组,督导组赴各地督查检查。
三、重点整治内容
“百日行动”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4个环节,围绕15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8.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三)燃气使用环节。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或存放瓶装液化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独立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四)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15.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调度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每月调度通报本地本行业排查治理情况和燃气事故,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上级安委会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帮助,重大问题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各地区要认真组织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发动街道、社区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抓得实抓得好、长期未发生燃气事故的先进地区,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制度,及时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
(四)强化工作统筹。当前餐饮等重点燃气使用行业正处于复工复产复市的关键期,各地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各地要于7月18日前向省“百日行动”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方案,明确1名联系人,每月18日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附件2), 10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鲍春荣,0551-62871589,电子邮箱:ahjscj@126.com。
附件1
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周喜安 省政府副省长、省安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贺懋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员:吴桂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胡再生 省发展改革委一级巡视员
解 平 省教育厅副厅长
崔礼军 省卫健委副主任
李大华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桑宝庆 省公安厅一级警务专员
孙永彬 省商务厅二级巡视员
丁祖权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江宗法 省交通运输厅一级巡视员
聂 磊 省消防救援总队总工程师
汪恭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贺懋燮兼任。
附件2
“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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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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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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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配送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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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配送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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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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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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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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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入户安检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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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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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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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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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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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取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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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使用不合格或不执法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具(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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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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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不按规定加臭的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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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违规施工的施工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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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规供应非法气源的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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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和燃气报警器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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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情况 |
省级督导检查(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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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督导检查(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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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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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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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情况 |
安全宣传数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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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次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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