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九游会官网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4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4〕27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0月25日
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3.2预警机制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害分级
4.2灾情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6响应终止
4.7信息发布
5 调查评估
6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资金保障
7.3装备、物资保障
7.4通信、交通保障
7.5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8.3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3)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省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负责同志。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林业局、省人防办、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能源局、省药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安徽银保监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省指挥部成员调整,报总指挥批准。
2.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省指挥部决策部署,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信息上传下达,承担省指挥部及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省委网信办:组织主流网络媒体开展正面宣传;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药品应急储备。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警力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测绘、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省水利厅: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指导修复水毁工程。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省应急厅: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省广电局:配合省委宣传部开展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广电部门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省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调运。
省能源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省药监局:负责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武警安徽省总队: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兵力需求和用兵商请,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安徽银保监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2.4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省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人防办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粮食和储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广电局等单位组成,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省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省指挥部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核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3.2预警机制
3.2.1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
3.2.2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预报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传真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确定,共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巡查监测;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
3.2.4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灾情报告
4.2.1速报
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速报有关情况。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设区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报告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设区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
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相互通报信息并开展会商,按相关规定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和自然资源部报告,同时对灾情进行核实,及时续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3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4.1响应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1)达到一般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达到较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达到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达到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4.2响应措施
四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厅视情启动,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监测,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
(2)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厅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2)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
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省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省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组织驻皖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卫生等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根据需要,组织省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
(7)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8)开展灾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援。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响应终止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4.7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5 调查评估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分别由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省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省应急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7.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支持应急救援与救灾。
7.3装备、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技术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省应急厅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完善预案。
8.3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31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4〕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