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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纪律规定》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驻厅纪检监察组研究制定了《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纪律规定》,经厅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纪委监委驻省应急管理厅纪检监察组
2020年12月1日
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纪律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严明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打造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执法队伍。
三、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制定实施执法计划,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时公开执法检查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不得妄议中央,不得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不得拒不执行、搞变通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五、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法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有特权思想、摆架子耍威风,不得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不得口大气粗、颐指气使。
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一)不得索取或接受监管服务对象及其特定关系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财物,或者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侵占或借用监管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财物,或委托监管服务对象代为理财;
(三)不得干预和插手监管服务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他人的经济纠纷,以谋取私利;
(四)不得接受或参加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财物;
(六)不得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接受超过标准的公务接待,或者超过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内控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
(二)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压案不报以及虚报瞒报执法数据、事故信息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不得跑风漏气、通风报信,透露或公开举报人、事故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泄漏案情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不得打听、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五)不得未经批准在执法期间单独接触执法对象及其特定关系人,擅自采取执法措施,从事与执法事项无关的活动。
八、厅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执法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纪律规定被检查发现或被投诉举报经核实确认的,或者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对执法人员存在重大失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十、本纪律规定由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