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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非煤矿山安全费提取标准
来信人:
王**
来信时间:2023-12-01
皖安监综 (2008)176号关于调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提起标准为16.5元/吨。而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规定15元/吨。请问安徽省霍邱区域非煤矿山按哪个标准执行?
回复
回复部门: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回复时间:2023-12-12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企〔2023〕183号)第十条规定:“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矿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上款所称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在项目或工程实施期内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安徽省霍邱区域非煤矿山应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企〔2023〕183号)第十条规定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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